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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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规则的制定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合同争议或者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
或者纠纷(以下简称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武汉仲裁委员会
(一)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系依法设立的受理和解决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本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定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秘书,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
(四)本会可以设立专门仲裁院、分会和其他分支机构。专门仲裁院、分会和其他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仲裁员
(一)本会依照仲裁法规定,在法律、建筑工程、经济贸易、金融、科技、知识产权、海事等领域专业人士中聘任仲裁员,并按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二)本会仲裁员经当事人选定或者本会主任指定组成仲裁庭,依照仲裁法和本规则履行职责,仲裁争议。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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