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法学会仲裁法研究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法学会仲裁法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湖北省仲裁界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省仲裁界的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仲裁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仲裁理论创新,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在湖北省法学会的领导下,遵循《湖北省法学会章程》,按照仲裁法的特点自主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研究会坚持立足湖北,研究湖北,服务湖北,为解决民商事纠纷,建设和谐湖北提供理论支持。
第六条 组织推动会员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组织仲裁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推进理论创新。
第八条 组织会员对执行仲裁法中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论证,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九条 接受委托,参与仲裁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咨询和论证工作。
第十条 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仲裁法律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宣传仲裁法,编辑出版仲裁法图书资料,主办本会刊物。
第十二条 评选表彰仲裁法研究的优秀人才和研究成果,参与法学教育,培养仲裁法优秀人才。
第十三条 根据社会需要开展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反映仲裁界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凡赞成本章程,从事仲裁研究、教学和仲裁实务的相关单位及具有一定仲裁法研究能力并且有志于仲裁法研究的法学、法律工作者,经申请,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自愿退会的,在书面通知本会后即为退会。 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为自动退会。 会员有严重违法或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劝其退会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本会推荐的相关研究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获得本会为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提供的必要的物质保障和便利条件;
(四)获取本会编辑的刊物、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
(三)向本会提供论文、论著等法学研究成果;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举行。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听取和审查工作报告; (三) 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 选举本会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理事任期5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 选举常务理事; (三) 审议常任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出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任期5年。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二)负责召集理事会;
(三)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个别会员;
(五)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协助常务理事会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房地产、金融、涉外经贸、国内经贸、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仲裁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省法学会的财政资助;
(二)会费;
(三)专家咨询服务收入;
(四)社会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武汉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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