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23版)自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3-08-31

 作为武汉地区唯一依法设立的民商事仲裁机构,自1997年设立以来,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武仲)始终秉承“公正、廉洁、专业、高效”理念,着眼于提高仲裁案件质效和强化仲裁公信力,努力打造现代化、专业化、国际化和智能化的区域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截至2022年底,武仲专家仲裁员达1146名,涉及7个国家20个专业领域。自设立以来,武仲受案量、标的额逐年攀升,2022年,案件数达14082件,标的额216亿元,受案数量和案件标的额在全国277家仲裁机构中连续多年名列前茅;历年审结案件的总体调解和解率在60%以上,裁决正确率在99%以上。

为助力武汉建设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增强武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公信力、行业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的精神要求,修订《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本次修订立足武汉仲裁实践发展需求,坚持把握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在综合资深仲裁员与秘书意见、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就《仲裁规则》出具的专家咨询意见、委办规则修订研讨会意见,以及战略发展与规则修订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23年版)。本规则经第五届武汉仲裁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经第五届武汉仲裁委员会修订,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23年版)(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力图反映近年来仲裁理论的前沿发展,吸收国内外仲裁实践的成熟经验,共计修订24条条文内容。原条文数量为87条,修订后《仲裁规则》条文数量为90条。现将《仲裁规则》主要修订思路介绍如下:

一是确保仲裁公正性,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原则性规定,新增“诚信合作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理合法原则”等3条原则性条文;简化裁决书核阅规范,强调在尊重仲裁庭独立性的同时统一仲裁裁决尺度,提高仲裁的公信力;完善送达规范体系,明确送达的基本原则及当事人提供送达信息的义务。

二是促进仲裁高效性,发挥数字化仲裁优势。立足实际,将简易程序争议金额标准以及程序变更争议金额标准由一百万元上调至三百万元,提高案件纠纷审结效率;强调仲裁信息化、数字化建设,裁决书中增加运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信息化方式,高效推动仲裁程序,提升仲裁效率。

三是提高国际仲裁竞争力,发挥仲裁制度专家特色。第三十三条“举证要求”及第四十条“认定证据”均新增专家证人制度,第六十五条“费用承担”专家证人费用承担规范,形成全面规范的专家证人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专家优势和特色,提供更为专业优质的仲裁服务。

除以上主要内容外,本次修订还在其他具体条款的设计、内容、文字表述等方面对现行规则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具体修订条文内容涉及如下:

1.新增:第七条“诚信合作原则”,第八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九条“合理合法原则”,第十五条“申请仲裁”中仲裁申请书中写明“当事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及仲裁条款”,第三十条“仲裁员的更换”第(四)款,第三十三条“举证要求”及第四十条“认定证据”均新增专家证人制度,第六十五条“费用承担”专家证人费用,第六十六条“裁决书的补正和解释”增加影响裁决事项限定,第六十八条“裁决书”新增仲裁员电子签名及加盖本会电子印章;

2.修改:第五条“受案范围”第(一)款、第十五条“申请仲裁”“仲裁协议”修改为“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第十五条“申请仲裁”第(一)款及第十七条“答辩”第(一)款“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第五条“受案范围”第(二)款“农业”修改为“农村”,第六条条文名称“保密”修改为“保密原则”,第十条条文名称“一裁终局”修改为“一裁终局原则”,第五十二条“释明”、第五十五条“其他协议方加入仲裁程序”第(二)款、第六十二条条文名称“作出裁决”修改为“裁决”,第六十八条“裁决书”第(四)款不签名仲裁员书面意见提交规范,第七十条“简易程序的适用”第(一)款争议金额标准,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程序变更”金额标准,第八十六条“送达”;

3.删除:第三条“规则的适用”第(五)款,第四十二条“审理方式”第(四)款仲裁庭具体措施;

4.简化: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裁决书”核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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